
關于調整2018年度福州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
編輯:2024-07-17 17:23:29
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及《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榕政綜〔2016〕392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福州市統計局關于發布2017年福州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數據的通告》(榕統〔2018〕37號)相關數據,現將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福州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額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福州住房公積金*高月繳存基數標準
2018年度在福州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高月繳存基數為18783元(注:2017年福州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75133元÷12個月×3倍)。
二、福州住房公積金*低月繳存基數標準
2018年福州市*低工資標準公布前,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低月繳存基數按照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低工資標準(即1650元)執行;如2018年福建省有對福州市*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新開戶的繳存單位及其職工或已繳存單位新開戶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低月繳存基數應按照新的標準執行。
若職工本人上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資低于福州市*低工資標準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福州市*低工資標準執行;高于福州市*低工資標準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實際月平均工資。
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計算口徑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1號令)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并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資。2018年7月1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該職工調入后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四、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口徑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總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結果見角進元,見分舍去)。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結果見角進元,見分舍去)
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照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按以上標準及時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
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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